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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甘玉英律师在线咨询网   2010-07-05 08:05:25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

 

一、侦查阶段

1、 律师可以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向其解释其所涉嫌罪名法律如何规定,可能判处刑罚的种类及幅度;什么是自首;什么是立功;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形,代理申诉、控告等;

2、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3、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审查起诉阶段

1、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2、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4、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审判阶段

1、 辩护律师有权从事实和法律方面为被告人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

2、 辩护律师有权举证和质证;

3、 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5、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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